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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2012年03月05日 17:37:51 来源:甘肃省华池县列宁学校 访问量:1314

华池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这项民生工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在校200天计算,每生补助600元,结算按实际供餐天数计算,补助资金不得发给学生或家长个人,由学校按标准统一提供营养早餐或午餐。

第三条 供餐模式:1、有食堂的学校采用食堂供餐(目前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必须收回,由学校统一管理);2规模较小且无食堂的学校,由学区负责,可采用家庭(个人)托餐,各学区对托餐家庭(个人)要进行认真筛选,通过综合评价,确认其达到标准和要求,报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也可根据实际,利用学校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购置简单餐饮具等相关设施,由学校教师负责为学生提供营养餐。

第四条 食品采购。食堂所需米、面、油、肉、蛋、奶、蔬菜水果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料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县上没有统一招标之前,由各学校定点、定量采购,县上招标后由县上统一采购)确定供货商;其它农副产品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五条 采购食品一律要索取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以便于报账和会计账务处理。

第六条 制定营养食谱。食谱既要体现营养价值,又要切合当地实际,如可供蛋、奶、肉、炒菜、烩菜、水果、馒头、稀饭、糕点等;每月15日前向县局安监股上报下月食谱,由安监股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各学校尽快确定分管领导、处室及专管人员,对营养餐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做好营养食品的领取、存放、发放、学生实名登记(各学校要制定学生就餐登记册,每天签一次名,此册留在学校附在会计账册后面)、按月汇总上报等工作。营养改善计划领导机构和人员名单于37日前报县局安监股。

第八条 供餐时间。310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全部开始供营养餐,每天供一次营养早餐或午餐。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生实名制管理系统。各学校尽快填写学生实名制信息登记表(见附表),由校长负责对学生资格进行审查并签字,学生信息由班主任登记造册;于37日前将表(含纸质和电子版)上交县局安监股,安监股将进行审查、汇总、备案和上报。

第十条 各学校要通过课堂教学、标语、横幅、宣传栏等形式,开展以膳食为主题的演讲、征文、讲座、座谈等活动,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食堂布局与设施

 第十一条 食堂选址应距牲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的最小允许距离为25

第十二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小伙房除外)。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食堂一般应包括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就餐场所等。

十三 根据供餐人数规模,配备必要的蒸煮、清洗、消毒、冷冻(藏)设施及设备。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食堂卫生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处理的刀、墩、盆等相关工具应分开使用,分区定位存放;加工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密闭式垃圾箱(桶),每餐后应及时对垃圾进行清运,并对垃圾箱(桶)进行有效的清洁。

第十六条 食品采购索证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从超市、农户个人手中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并留存清单,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食品贮存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八条 食品加工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再次销售;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及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性的工作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样品留样量不少于100克,注明时间和责任人后,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密封后冷藏,保留时间不少于48小时,以备查验。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供餐活动;

2、立即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5、配合相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

6、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7、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8、在事故发生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局、卫生部门报告,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提供奶、肉、蔬菜、水果等营养餐,不得用于食堂(伙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和托餐家庭(个人)的劳务报酬(托餐家庭(个人)的劳务报酬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全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实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标准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学校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6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7. 对食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损公肥私、“吃回扣”等违法行为,以及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8.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托餐机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托餐机构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对托餐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损公肥私、“吃回扣”,以及虚报、冒领、挪用学生营养餐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供餐资质,触犯法律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学区、学校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细则。

 

编辑: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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