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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陇原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3年10月25日 19:42:03 访问量:3139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陇原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甘教师〔2013〕44号

来源:甘肃省教育厅 

各市(州)教育局,厅直有关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强力打造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名师团队,重点选拔培养一批代表我省一流水平、具有领军才能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名师,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实施第二届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陇原名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1.本届拟评选“陇原名师”30名,从各市州和厅直学校推荐人选中差额产生。

  2.名额分配:兰州、天水市限报6人,嘉峪关市、金昌市、临夏州、甘南州限报2人,其他市限报4人,教育厅直属学校限报2人。    

  3.各市(州)根据下达名额2—3倍的比例,向各县(区)分配推荐名额,各县推荐名额可限定在1—5人,以便教师广泛申报。

  二、评选条件与程序

  评选工作由各市(州)教育局依照《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陇原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所规定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陇原名师” 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实施。

  2.评选坚持面向教学一线,面向基层,按照公开、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真正把师德高尚、学识渊博、业务精湛、教学业绩突出,受到同行、学生和家长公认的最优秀、最符合条件的教师评选出来。

  3.推荐人选年龄从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4.“陇原名师”评选要以师德为先,凸显教学环节,重点加大对教学业绩、课堂教学表现等方面的考察。   

  5.现任校长(园长)符合评选条件,且在教育教学方面成绩特别突出、影响较大的,可以参加评选。但人数必须控制在下达名额的10%以内。

  四、时间安排

  评选工作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结束。请各市(州)、厅直有关学校及时、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并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本)上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材料格式

  1.相关表格在省教科所网站(****)通知栏内下载。申报表由本人填写,单位审核、加注意见并盖章。

  2.材料包括: ①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按照花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其余两份随复印件装袋。②推荐人选事迹材料一式三份,事迹材料6000字左右,要求内容翔实,例证具体,重点突出,以第三人称撰写,详细介绍推荐人选的求学、工作经历以及教育教学业绩与事迹。③各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由市州留存,经省考核组审查后退还本人,复印件提交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复印件必须清晰整洁,无涂改。复印件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①封面,②目录,③学历证书,④教师资格证书,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⑥课题研究鉴定证书,⑦发表论文、专著(含封面、目录),⑧科研成果奖证书,⑨荣誉称号证书,⑩参加培训和承担培训证明。

  4.电子版材料:申报表、事迹材料和2寸彩色照片。彩色照片要求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照片尺寸为320*240像素以上,大小为100—500K之间,格式为jpg,文件名为“姓名—市”。

  联系人:李劼  电话:(0931)8960889 

  传真:****   电子邮箱: 1642380****@qq.com

  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51号统办1号楼14楼省教科所高等教育与比较教育研究室(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陇原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2.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陇原名师”申报表

  附件:3.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陇原名师”推荐人选材料复印件封面

  附件:4.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陇原名师”推荐人选花名册

  附件:5.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陇原名师”推荐人选事迹材料

甘肃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12日

编辑: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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