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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以“十严禁、十不准”规定整肃干部作风

2014年06月09日 06:11:15 来源:华池县人民政府网 访问量:2170
 为促使党员干部切实增强自律意识,转变干部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华池县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定印发了改进干部作风“十严禁、十不准”规定,规范全县党员干部的行为,打造遵纪守法、严于律己,风清气正的干部队伍。
  “十严禁”:一是严禁擅离职守,迟到早退,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二是严禁在公共办公场所、学校、医院、室内外会议现场等公共场合及公务活动中吸烟;三是严禁在工作日午间和值班期间饮酒,贻误工作,或酗酒滋事影响形象;四是严禁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讨好上级,哄骗群众;五是严禁公车私用、私驾及长期借用等酒后驾驶和使用无牌照车辆;六是严禁执行非紧急公务时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等违法交通规则行为;七是严禁以权谋私,接受直接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和个人赠送的字画、古玩等各类消费和休闲娱乐活动;八是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九是严禁参与赌博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以及涉黄、涉毒、涉油等违法活动;十是严禁参加传销、邪教等非法组织。
  “十不准”:一是不准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二是不准无故缺席会议、擅自派员顶会、不遵守会场纪律和超规格安排会议和公务接待。三是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公务活动费用;四是不准主观武断、脱离实际,盲目上项目,举债搞建设;五是不准截留、挪用和平摊惠农资金;六是不准对服务对象和前来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漠、傲慢无礼,甚至故意刁难、设置障碍;七是不准从事经营性活动,投资入股或变相参股;八是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九是不准组织和借他人名义参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或在小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和投资公司放贷生息;十是不准违背组织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规定要求,全县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违反,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管辖权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一个尺度”,时刻警醒广大党员干部不要逾越,以“一个标尺”,时刻衡量党员干部一言一行,一旦违反,坚决查处。
编辑: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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